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君詢問,他與兄弟姊妹公同共有土地,想要申請分別開立稅單由各共有人按自己應有權利部分繳納地價稅,要如何辦理?

該處說明,公同共有土地如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分單繳納,就可以按公同共有人約定的比例分單繳納地價稅,如僅由部分共有人申請分單,且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查明屬實者,就可以按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公同共有土地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是為方便民眾,並非其納稅義務僅為分單部分,分單後如果其他共有人未繳納地價稅,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未繳納之稅捐仍負有連帶繳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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