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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持有同一基地坐落之房屋、土地,若房屋已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土地也應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未及時向所屬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等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是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額最少相差四倍,白白喪失節稅權益。

該處說明,房屋稅的住家用房屋與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核定要件不同,房屋稅是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作為課稅依據,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除須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建物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等條件外,尚有面積及一處之限制。

該處進一步提醒,房屋已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並不代表地價稅也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條件,請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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