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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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於房屋座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非屬於建物基地的土地,如果經查明是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築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的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才可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亦於出售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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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時,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我的土地已於9月份出售為何還會收到當年度的地價稅單?

該處說明,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從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是誰的名字,就由他來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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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上的農舍多年前經公所核定為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故土地目前課徵田賦,惟因兒子創業所需,須於該址辦理營業商號登記,該筆土地可否繼續適用田賦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按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規定,適用範圍為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故與農業經營無直接關係之營利事業使用設施,不能認定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該處提醒您,農舍原經核定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如該農舍設有營業商號,表示該土地已有部分面積與農業經營無關,依法應於變更使用之次期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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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詢問,將自有房屋出租給兒子媳婦,訂定租賃契約,供其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是否會影響到自已的地價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將房屋出租給兒子媳婦,除經本市都市發展局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外,還是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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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申請期限9月23日就快到了,提醒納稅人把握時間提出申請,若超過9月23日才申請,要等到明年才能開始享優惠。

對多數納稅人而言,最常適用的地價稅優惠稅率是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稅率至少相差4倍以上,為顧及您的荷包,趕快審視一下自己的房地是否符合自用吧!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1.房屋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及營業(部分面積無出租或營業仍可申請)。3.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之面積限制(夫妻分別計算)。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若另有成年子女或父母設籍,可准第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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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君接獲公文,來電詢問所有土地無出租營業,為何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營業外,尚須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經核定後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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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自住房屋及土地,申請土地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是否都需辦竣戶籍登記?

該處表示,地價稅係房屋坐落基地,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全國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核課則按實際使用情形,如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即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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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高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母親在106年間死亡後,就無人在該地設籍,迄今也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他仍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高先生實際居住該地,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該處提醒高先生儘速設籍,並且須在108年9月23日(9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符合規定,108年起就可以適用;如果在9月24日以後才提出申請,經審核雖符合,只能從109年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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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土地所有權人未申請,於每年11月將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課徵地價稅,稅額差距最少4倍。

該處提醒民眾,對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即地上房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之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經核定後,今年即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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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舉凡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均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者,當年度即可享優惠,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以適用,提醒民眾要特別注意申請期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如果之前已經申請核准而土地所有權人及用途均未變更者,就不必再提出申請。另外,如果民眾無法至稅捐處臨櫃辦理,也可以透過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進行線上申辦作業,只要幾分鐘,就可輕鬆完成申請,歡迎大家多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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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之土地,於辦理期間致不能做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辦理完成區段徵收或重劃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第3年起即恢復全額課徵地價稅。

該處提醒民眾,重劃完成後土地,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減半期間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所有權人仍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108年9月22日,因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者,本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果是在9月24日以後才提出申請,那就只能從明年才開始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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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舉凡自用住宅用地、加油站用地、工業用地、寺廟用地、既成巷道及騎樓走廊地等皆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本年因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當年度即可享優惠,若逾期申請,即使條件符合,仍得等到下一年度才可適用,請注意本身節稅權益。

該處提醒民眾,往年部分民眾常等收到地價稅稅單時才驚覺忘了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請把握孝道月幫父母或家中其他長輩就符合條件之土地提出申請,盡一份孝心,讓傳統孝道躬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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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君接獲公文,詢問所有土地,無出租營業,自己設立戶籍在內,為何要按改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除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等相關規定外,如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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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對於營業商號停業或註銷營業商號,不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其未提出申請,地價稅仍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該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只能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該處並提醒民眾,如果有使用情形變更,請一定要向該處提出申辦自用住宅,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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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來電異議表示,自己唯一的房子已於去年9月初出售,為何執行分署會通知她還欠繳去年的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這也是王小姐雖然自去年9月起名下已無不動產,卻仍須繳納去年地價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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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高君詢問房屋土地均自用,為何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該處說明,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除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等相關規定外,尚須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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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課徵田賦之土地,倘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農業區或非農業用地,且公共設施已完竣(即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故上述土地,如經稅捐稽徵處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即未符課徵田賦規定,縱實際供種植農作物等農業使用,依法仍須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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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近來常常詢問,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私設巷道,可否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所留設之巷道,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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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位滿頭白髮的阿婆到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知兩筆土地贈與給兒子大約要繳320萬元土地增值稅後,馬上改口說等百年後再說囉…。這位阿婆說到重點了,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人無需到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先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再到稅捐機關就所繼承的土地繳清欠稅後,持相關資料到地政機關辦理該筆土地繼承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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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6年前他因受贈取得土地所有權,地上房屋登記父親所有,地價稅也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而父親105年過世後,地上房屋由其弟繼承,為何要補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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