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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高先生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母親所有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母親在106年間死亡後,就無人在該地設籍,迄今也未辦理繼承登記,但他仍居住在該土地上房屋,是否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高先生實際居住該地,但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該處提醒高先生儘速設籍,並且須在108年9月23日(9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審核符合規定,108年起就可以適用;如果在9月24日以後才提出申請,經審核雖符合,只能從109年起開始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與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相差至少4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請檢附相關文件於期限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或透過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每日24小時均可線上辦理。該處特別提醒,其他繼承人須一併提出申請,經核准才能享有全部面積節稅優惠,請善加利用以上節稅管道並把握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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