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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張君接獲公文,來電詢問所有土地無出租營業,為何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營業外,尚須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經核定後才能適用。

現張君所有土地,原張君媽媽設立戶籍在內,但設籍人於107年7月間死亡,該地迄今查無張君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故該地自108年起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該處並提醒民眾,持有土地如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日後如已符合自用住宅要件,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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