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君接獲公文,詢問所有土地,無出租營業,自己設立戶籍在內,為何要按改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該處說明,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除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無營業、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等相關規定外,如有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適用。

現王君所有土地,自己設立戶籍在內,而配偶所有土地,原為配偶及成年兒子設立戶籍在內,現成年兒子戶籍遷出,王君夫妻二人土地,分別由王君及配偶設立戶籍在內,依上開規定,僅能擇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因夫妻二人未擇定適用之土地且王君持有土地地價較低,故王君所有土地明年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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