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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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林君詢問土地是他所有,房子登記姐姐名義,能否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依規定要提出申請,經審核核准後才能適用。如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今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例:地上房屋必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今年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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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是否全部土地更名,均要至稅捐處申報辦理。

該處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依規定應向本處申報,惟繼承土地、信託土地、判決塗銷並回復所有權土地、共有土地分割,分割後各所有權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等,免至稅捐處申報,直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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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

公益出租人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而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屋主就會被認定是「公益出租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出租房屋,地價稅會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以上)累進課稅,但是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依上開自治條例規定,可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相差至少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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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已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自用住宅用地、停車場用地、工業用地…等),其所有權只要一經移轉,該優惠稅率即不再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並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如於8月31日前取得前開土地,因土地移轉後,立即不再適用優惠稅率,所以新所有權人當年度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若係於9月1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新所有權人並非當年度之納稅義務人,所以隔年度才開始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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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美濃、旗山、杉林及大樹等地區,部分土地因濫採砂石形成坑洞,目前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列管中,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這些遭列管的農地坑洞在未解除列管前,不得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且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應課徵地價稅,提醒所有權人應特別注意。

該處指出,依據經濟部107年核定修正之「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坑洞土地為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農業用地,不得認作農業使用,非屬田賦課徵範圍;另行政院農委會亦函示,這些列管的坑洞土地,在未解除列管前,不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用證明書,因此這些土地在列管期間不但要課徵地價稅,如果有買賣或移轉,也將因無法取得農用證明,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為維護自身權益,市府特別呼籲所有權人應儘速完成農地坑洞回填,並向市府申請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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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戶籍有無遷入,是否會影響到房屋稅及地價稅的稅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依照房屋的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課徵,如果房屋是作住家使用,即可申請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不須以戶籍是否遷入為必要;但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則須以戶籍遷入為必要。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除了符合戶籍須遷入外,必須符合無營業無出租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處為限。申請之面積都市土地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00公尺(約211.75坪) ,可以向該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比較一般用地稅率10‰~55‰差距達4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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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最近置產購入新屋,拿到土地權狀2張,其中1筆土地是屋前出入的巷道土地,實際供大眾通行,應該可以免徵地價稅,但不知是否還要特別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在私人名下的巷道土地有2類,1類是經都市計畫法劃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此類土地有待政府機關日後辦理徵收,1類則屬私設巷道,多半為建造房屋依法保留的法定空地所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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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針對本市轄區內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所有權人,主動挑檔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儘速向該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

該處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土地符合以下條件,可以填寫申請書,108年9月23日前(因9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郵寄、傳真、遞送至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或至稅捐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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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蘇小姐詢問,繼承父親土地,地上房屋係母親名義,不知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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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利用自家住宅經營網路平台交易,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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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臨櫃詢問,在本市擁有多處房地產,供自己及小孩、父母居住,地價稅能否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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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楊小姐詢問,2個兒子今年都新購房屋土地,為何只有1個兒子收到地價稅稅單,另1個兒子的地價稅稅單迄今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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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去年購買房屋土地,有收到地價稅單,為何今年的地價稅稅單迄今未收到?

稅捐處表示,每年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查許先生去年所買房屋土地,地價稅稅額在一百元以上,故有核發地價稅稅單,今年,許先生於8月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經審查核准在案,又核算今年地價稅額,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故今年無地價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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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7年地價稅繳納期限截止日為11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請儘速繳納,如已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11月30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趕快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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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地價稅111日開徵,只剩最後幾天了,市民朋友尚未繳納,請趕快把握最後期限儘速繳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便利市民繳納地價稅,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四大便利超商 (全家、萊爾富、統一、OK等超商;限額2萬元以下) 繳納現金,及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電話語音、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網站繳納外,更提供下列多元繳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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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他名下所有1棟房屋土地,無出租、無營業,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為何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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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都會區停車位一位難求問題,並有效利用閒置資源,共享停車位應運而生。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順應此股潮流,財政部已發布令釋,鬆綁共有停車位課稅規定,如果所有權人透過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之自有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即共享停車位),符合一定要件,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一併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但是停車位如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時,就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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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現在的健保卡除了可以看病,還可以在地價稅開徵期間,透過「線上查繳稅系統」查詢當期地價稅的繳納稅額與繳納狀況,並可選擇利用網路線上繳稅,操作過程完全免稅單,納稅義務人如果未收到稅單或遺失稅單,即可利用本系統繳稅,無需再申請補發稅單,可說善用健保卡掌握繳稅資訊便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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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他繼承父親所有2棟房屋土地,不知繼承後地價稅是否仍能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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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已買新屋,為何地價稅單寄至原先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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