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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自父親獲贈一筆房地,贈與前地價稅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因土地移轉後自己仍作為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戶籍亦無遷出之情形,是否須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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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對本市土地尚未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所有權人,寄發節稅通知書,收到該通知之民眾,記得檢視一下,自己的土地是否符合相關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如符合規定者,只須填寫通知書上所附之申請書,於107年9月25日前,以郵寄、傳真或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今年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108年)起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

該處進一步說明,未收到稅捐處寄發之通知書,或是最近新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如您的土地也符合下列規定,亦可至本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申請書或利用線上申辦方式於上述期限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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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臨櫃反映,有一塊種植果樹土地,接到因公共設施完竣要改課地價稅的通知,向稅處詢問,作農用土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以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土地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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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本轄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近日接獲該處函告,其所有土地之地上房屋無人設籍,應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民眾聲明該建物實際上係供自己居住,僅戶籍遷出,為何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夫妻雙方之父母親、祖父母、女婿、媳婦、滿20歲之成年子女、孫子女)其中一人,於該地辦理戶籍登記為要件,如土地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全戶遷出,戶籍內未保留其他親屬其中一人(如上所述者)設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自戶籍遷出日之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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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社區大門口設有守衛室,供社區內道路使用土地,可否免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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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表示,因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為何就要補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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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什麼是公益出租人嗎? 如果您將房子出租給沒有自有住宅之中低所得家庭或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而這些承租戶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那麼您就會被認定為是「公益出租人」,即俗稱「愛心房東」。為了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高雄市政府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已於107年5月24日公布,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追溯自106年1月13日施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上述自治條例公布後,於106年1月13日至107年5月24日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要在公布日起60日內(即107年7月22日前,因7月22日為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7月23日前)提出申請,才可以追溯自106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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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民眾來處詢問,收到本處改課一筆共有課徵田賦之農地,惟違規使用者並非自己,是其他共有人,自己持分部分仍然是作農業使用,為何要負擔地價稅呢?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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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5月報稅季節,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即將結婚的夫妻,如婚前各自擁有自用住宅用地,應提早做好規劃,以免婚後遭稅捐稽徵機關取消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補徵稅額。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1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若夫妻婚前各自擁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婚後其中一處須有父母、祖父母、岳父母(或公婆)等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二處才能同時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婚後自用住宅用地只有本人設籍無上述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其中一處不符規定,將被稅捐稽徵機關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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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陳太太詢問,先生繼承土地,夫贈與1/2持分的土地與她,惟地上房屋為夫與小叔共3人分別持有,先生與自己現持有土地,可否全部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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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先生詢問,他原有1房屋,也設立戶籍在內,其毗鄰房屋原為父親所有,現父親過世了,他繼承該房屋土地,惟繼承房屋無人設籍在內,想了解現持有土地,可否全部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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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若夫妻各自擁有房地,且分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都可以適用優惠稅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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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劉先生詢問,新購土地與原有土地合併,不知合併後,土地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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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民眾王先生詢問,其地上房屋供繼母居住,能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指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本案中,繼母為王先生之成年直系姻親屬,如繼母於該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情形,就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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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106年5月10日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公告地價由每3年調整一次縮短為2年,以貼近不動產市價脈動,落實賦稅公平。高雄市105年地價稅累進起點地價為406.6萬元,今(107)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經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36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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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107)年適逢重新規定地價,高雄市經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365.9萬元,地價稅係採歸戶累進課徵,除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千分之6、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10等適用特別稅率外,一般用地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高雄市內應稅土地地價總額適用稅率課徵。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365.9萬元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增加一個稅率級距,超過者就超過部分適用累進稅率課徵,稅率級距最高為千分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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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他所有房屋、土地信託予兒子,不知信託後,地價稅是否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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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陳小姐詢問,他把土地過戶給兒子,使用情形未變更,全家人也是住在該地,為何收到地價稅單的金額增加?

該處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申報移轉過戶予他人,其土地所有權人既已變更,倘土地新所有權人欲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提出申請,現陳君將土地過戶予兒子後,未提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申請,該稅單係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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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他所有的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106年11月申請免徵地價稅,申請當年度不能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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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及查得資料核定課徵,而土地使用情形與地價稅核課息息相關,該處即日起,將展開107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針對免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及租稅公平,並遏阻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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