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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他名下所有1棟房屋土地,無出租、無營業,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為何不准?

   

稅捐處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查王先生(含配偶、直系親屬)迄今未遷入戶籍,與前面規定不符,故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並表示,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民眾,日後如有出租、營業或戶籍遷出等情事,會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或全部土地面積,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該處提醒民眾,如有打算使用情形變更或戶籍遷址等考量,請審慎思考,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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