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課徵田賦之土地,倘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農業區或非農業用地,且公共設施已完竣(即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課徵田賦。故上述土地,如經稅捐稽徵處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即未符課徵田賦規定,縱實際供種植農作物等農業使用,依法仍須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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