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來電詢問,6年前他因受贈取得土地所有權,地上房屋登記父親所有,地價稅也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而父親105年過世後,地上房屋由其弟繼承,為何要補繳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現行法令規定,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了無出租、無供營業及辦竣戶籍登記外,其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必須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為限。因此,如土地與房屋之所有權人是兄弟姊妹關係(即旁系血親)時,就算房屋做住家使用,地價稅仍然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本案李先生與弟弟就因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之登記情形,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所以要補繳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提醒民眾,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相差至少4倍;所以,不論是辦理不動產買賣登記或繼承登記,務必要注意上述法令規定妥善規劃,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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