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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先生詢問,父親過世後房屋由他與小媽(繼母)各繼承持分1/2,惟目前該屋僅能由小媽一人設戶籍,是否自己的持分也可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其中「直系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舉凡媳婦、女婿、岳父(母)、繼父(母)、繼子(女)等,皆是直系姻親,符合設籍人身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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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冊及查得資料核定課徵,而土地使用情形與地價稅核課息息相關,因此該處即日起至9月30日止,將展開111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針對免稅土地、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農業用地等進行查核,以健全土地稅籍,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及租稅公平,並遏阻逃漏稅捐。

該處進一步表示,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工作期間,清查人員會佩帶識別證實地查核土地使用情形與課稅情形是否相符,請納稅義務人給予協助配合,若造成不便之處,亦請民眾見諒。查核結果不符減免規定者,會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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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搭建太陽能光電設施,符合合法「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綠能設施」、「農地農用」3要件,可免課地價稅。另屋頂出租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未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亦視為無出租營業,不影響房屋稅及地價稅稅負。

該處說明,農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取得合法「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查,且持續作農業使用,就可繼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免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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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年來公務機關運用遙控無人機執行的任務日益增多。該處近期亦組成無人機團隊投入稅籍清查工作,運用數位科技以無人機結合GPS自動定位系統執行稅籍清查,不但節省清查人力且有效提升清查績效。

該處進一步說明,運用無人機執行清查任務,除能改善以往人工查核費時費力等問題,亦能即時發現農地變更使用及房屋新、增建情形,即時通知民眾農地變更使用改課地價稅及輔導設立房屋稅籍,減少因補徵多年稅款而遭到民眾抱怨之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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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有代理人或設置管理人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人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公同共有人對於應納地價稅額,須負連帶繳納責任,如逾期未繳納,全體公同共有人將一併被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務必按時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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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眾來電詢問,為何今年3月繼承的土地地價稅跟去年爸爸的地價稅差那麼多?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論是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增取得之土地,倘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於取得當年度9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當年度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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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自住房屋及土地,申請土地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是否都需辦竣戶籍登記?

該處表示,地價稅係房屋坐落基地,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全國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核課則按實際使用情形,如確供自住且無出租,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即可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無須於該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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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地價稅已開徵,民眾如欲次年起利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郵局存簿儲金帳戶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納稅,除了利用稅單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各項稅款約定書」(也可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下載書表或洽該處及所屬分處索取)亦可透過該處網站線上申辦

該處進一步說明,只要納稅義務人與存款人為同一人,該處網站首頁>稅務服務線上申辦長期約定轉帳>新辦長期約定轉帳代繳(領)申請,填妥相關欄位資料後,並上傳應備證件電子檔,即可完成申辦手續,如有退稅,還可將退稅款直接撥入該約定帳戶內,不用擔心退稅支票沒收到或遺失等情事發生,往後如有變更或終止長期約定轉帳代繳(領)需要也可透過該處網站辦理,無須出門,利用網路代替馬路,省時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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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距離繳納期限截止日11月30日,只剩沒幾天了,還沒有繳納的民眾請儘速繳納,如果是申請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繳稅者,請務必於11月30日24時前預留應納稅額之存款以備扣款,如有不足,請儘速補足,以利轉帳納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逾期僅可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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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地價稅繳納的期間,常有許多納稅人因通訊地遷移,而未能收到稅單延誤繳稅,高雄市稅捐處提醒納稅人,倘有新購土地抑或搬遷新地址的情形,應主動通知土地、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更正正確之投遞地址,俾讓稅捐單位能如期將稅單送達。

稅捐處指出,每當地價稅與房屋稅開徵時,常有民眾反映稅單地址不對或未收到稅單;因此,該處提醒有房屋或土地的納稅人應注意,稅單送達地址有異動時,記得提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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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地價稅已開徵,繳納期間自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在此期間,若您尚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已遺失,可洽該處及所轄12個分處均可申請補發繳款書。目前提供繳稅方式非常多元,除了已辦理長期約定轉帳納稅者外,另可以利用下列方式進行繳稅:

一、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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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地價稅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截至11月30日止,財政部對於經濟弱勢或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在期限內繳清稅捐者,訂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且因今年持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重創各產業經濟,受影響之納稅義務人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以降低民眾稅負壓力。

該處進一步說明,若民眾係因109年公告地價調整,導致地價稅繳納有困難,無法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該處為減輕民眾經濟負擔,特訂定「高雄市地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讓110年地價稅額較108年增加2萬元以上,且調幅達30%以上之民眾,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地價稅(延期1至5個月或分2至6期繳納),但是法人及因持有土地增加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適用該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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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可於繳納期間內選擇下列任一方式繳納稅款,請民眾多加利用:

一、臨櫃繳納: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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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為提升繳稅便利性,民眾如未持有稅單,可於110年10月27日零時至同年12月2日23時止,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TAIWAN Fido臺灣行動身分識別等方式,透過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4家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地價稅,列印繳納單(小白單)後直接至超商櫃臺繳納,不需額外負擔手續費。

該處進一步說明,列印繳納單後需儘速至超商櫃臺繳納,逾時需重新登入列印(全家、萊爾富、OK便利商店列印後,當天內皆可繳納,統一便利商店則須於列印後1小時內完成繳稅動作),並請妥善保管超商給予的「代收款繳款證明」,以作為繳稅證明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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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已辦理約定委託金融機構、郵局存簿或劃撥儲金帳戶轉帳代繳稅款的民眾,10月底前會收到轉帳繳納通知,並於12月1日當日直接扣款,請民眾務必於11月30日前在約定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扣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為響應環保,該處已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倘民眾仍有需求,可透過以下方式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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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期地價稅於今年11月1日開徵,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為主動服務民眾,將於地價稅開徵期間舉辦3場「與民有約」活動,宣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提供稅務諮詢與協助,民眾可善加利用。

高市稅處說明,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今年開徵之地價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繳納期限至110年11月30日,該處納保官擇訂於11月3日上午9:30至11:30在所屬左營分處、16日及26日下午2:30至4:30分別於楠梓分處及仁武分處舉辦「與民有約」活動,民眾如有稅務方面疑義或問題,歡迎前往洽詢,納保官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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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稅單已於10月22日委託郵局寄出(含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信箱者),繳納期限至110年11月30日,請民眾記得於期限內繳納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地價稅的課徵是採總歸戶制,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會合併成1張稅單,如所有土地分別坐落於兩個縣(市)以上,將分別收到各縣市之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的稅單,民眾收到稅單後,2大重點一定要仔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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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10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稅單(含以電子方式傳送至信箱者)將於110年10月22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

該處進一步說明,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請於期限內儘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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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謝先生來電詢問,他名下唯一的房屋已於去年9月出售,並至地政機關辦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何今年還會收到高雄分署的傳繳通知,要繳納去年的地價稅呢?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歸戶,並按累進稅率課徵,所以稅法明訂8月31日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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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太太詢問,先生購買一房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未准,係因地上房屋仍為前手名義,想了解應如何辦理,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買賣移轉,雖無需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但依規定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應於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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