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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地價稅自11月1日起已經開徵,納稅人在開徵期間可利用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或網際網路進行轉帳繳稅。

為提升便民服務,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定期開徵稅款,納稅人在開徵期間繳納截止日前都可利用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412-6666/412-1111服務代碼166#)或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稅;也可利用手機APP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就會立即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即可辦理線上繳稅。使用本項繳稅方式無需準備晶片金融卡及讀卡機,也無需支付手續費,對於不想出門繳稅的民眾,這是一種非常便利的選擇,不妨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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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地價稅於11月份開徵,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30日止,本市105年地價稅繳款書於10月底前寄發,請納稅義務人記得於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收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表示,目前繳稅方式愈來愈多元化,除了現金繳納外,還可透過繳稅服務網站或電話語音等方式,不論外面是否刮風下雨,只要您動動手指,免出門就能輕鬆完稅,各類繳稅管道如下,您可選擇您喜好的方式進行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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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雄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32.52%,因而牽動地價稅負增加,考量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未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致地價稅調高幅度較大,為顧及民眾權益,財政部已放寬申請期限,若納稅人於9月22日以前,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可延至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只要於9月22日前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自即日起至本月底地價稅繳納期限前申請,以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今年度地價稅;已繳納地價稅者也可申請,經獲准後,稅捐處將主動退還溢繳差額,至少可節省四倍稅金。但如果是9月23日以後才符合申請條件者,申請後明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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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05)年因公告地價調整致地價稅稅負遽增,為減輕民眾負擔,日前財政部只就自用住宅用地部分放寬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高雄市政府考量公告地價調整影響範圍並不是局限於自用住宅用地,而是全面性調整,為顧及民眾權益,專案行文建議財政部對於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各項事業用地(如工業用地及加油站用地等),也可以比照自用住宅用地,延長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止,已獲財政部正面回應,回復由各地方政府本諸職權辦理,因此市府發布連同土地稅減免規則各項減免稅用地一併放寬申請期限至11月30日,以減輕民眾負擔。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要適用各項事業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十課徵,或減免地價稅,依規定一定要提出申請,對於105年9月22日前已符合相關事業用地及減免稅用地規定,而未提出申請的民眾,儘快在11月30日前至該處所屬各分處補辦申請手續,當年期即可按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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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公告地價調幅較多,考量納稅義務人尚未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財政部已核准申請期限延至11月30日止,若納稅人於9月22日以前,已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105年度就可適用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

為方便民眾申辦,高雄市稅捐處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上班日中午時間不打烊,並延長服務時間至晚上6點30分,另外,11月26、27日(星期六、日)上午8點至中午12點加班受理申請,請民眾把握最後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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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為了顧及民眾權益,特地放寬105年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期限到這個月30日止,如果您的房地在今年9月22日之前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在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繳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喔!把握最後期限,儘速申請。另外,針對在9月23日以後申請,原核准從106年才開始適用的案件,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會主動重新審查核准,民眾不用擔心也不用重新申請,已經繳稅的,該處也會主動辦理退稅。

高雄市政府又為便民及減輕市民繳稅壓力,特訂定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作業原則,105年地價稅稅額較104年稅額增加3萬元且增幅達50%的民眾,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減輕如期繳稅壓力,依增加的稅額而定,延期期限最長3個月,分期最多6期。另外,符合「經濟弱勢」的低收入戶,沒有金額及漲幅的限制,也可以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喔,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多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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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小姐詢問,重複繳納兩次地價稅怎麼辦?
該處說明,已納地價稅經入帳後,如發現有重複繳納情形,會主動辦理退稅,民眾不須提出申請。稅捐處並提醒民眾可申辦直撥退稅,經審核後,將主動轉帳至指定之本人存款帳戶,安全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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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因重新公告地價,11月份地價稅開徵後,民眾收到稅單,普遍覺得稅額很「有感」,一時之間,「如何減輕地價稅負擔」成為街頭巷尾最熱門話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是採累進稅率課徵,基本稅率千分之十,累進稅率千分十五、二十五、三十五、四十五、五十五,因此,除巷道用地、騎樓走廊地等減免外,最優惠的莫過於採千分之二最低稅率課徵的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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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地價稅稅單已於10月底寄送,近日有部分民眾表示未收到,請稅捐處補發。經了解,未收到稅單有下列原因,提供民眾參考。
案例一:王小姐於今年9月新購土地,詢問為何沒有收到稅單?因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該日土地仍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所有,故王小姐今年無需繳納該筆土地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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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土地還在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照過來!照過來!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您逐項分析自用住宅用地的適用條件:

一、地主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的房屋,且前述其中一人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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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適逢重新公告地價,調整幅度較大,為顧及納稅人權益,對於未能在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者,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若納稅人於9月22日以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可延長至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則105年度就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依規定一定要提出申請,請符合資格而尚未提出申請的民眾,儘快在11月30日前至該處所屬各分處辦理,或透過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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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謝小姐主張已搬遷至鼓山區,為何地價稅單寄至原先住所?

該處說明,稅單投遞地址會依民眾申請而更改,如投遞不到,會再寄送戶籍地。謝小姐係購買新屋,搬遷至新家,惟戶籍地址及稅單投遞地址並未變更,稅處提醒民眾,如有遷移地址或至外縣市工作,欲更改稅單投遞地址,可撥打本處所屬各分處電話或利用本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申請,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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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的房屋係作住家使用,為何地價稅單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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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地價稅將於11月份開徵,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30日止,民眾收到稅單,應該要做的事是什麼呢?當然是「誠實納稅,馬上繳納」~等一下別著急!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來告訴您,首先第一步應是核對稅單上所載相關欄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立即向該處所轄各分處要求查對更正,依限繳納固然重要,但也不能讓您的權益受損喔。

該處進一步表示,如是發現您的應納稅額較往年增加,可先檢視您的土地今年是否有發生下列原因,才會導致增加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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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度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徵收稅額所屬期間為105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並以105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105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稅捐處會向該納稅義務人寄發稅單由其負責繳納105年度地價稅。

該處指出,地價稅是以土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如當年度發生買賣移轉而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究以誰為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在8月31日當日已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則該新的土地所有權人雖持有土地未滿一年,仍應繳納105年度全年的地價稅,反之如果是在8月31日以後才移轉賣掉土地,該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105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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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開徵期間許多民眾來電詢問,名下有數間房屋,為何只收到1張地價稅稅單?其實,地價稅係按人課徵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課。也就是說,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開立1張地價稅繳款書。而房屋稅繳款書是按門牌號課徵,每一門牌戶號核發 1 張房屋稅繳款書,所以有幾戶門牌號房子就會收到幾張繳款書。

該處提醒民眾,高雄市105年地價稅繳款書(包括轉帳納稅通知)於10月26日寄發,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還沒收到繳款書或遺失繳款書的民眾,請趕快以電話、傳真、網路方式或親洽稅捐處各分處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補發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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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即將開徵,最近接獲民眾電話詢問,今年6月才購買的土地,本年度應負擔多少比例的地價稅?該處指出,地價稅之課徵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其課稅期間雖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惟該年度之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當年度8月31日為認定之基準,也就是說在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以當年度持有土地期間的比例計算地價稅。所以,民眾在6月間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當年度只持有該筆土地6個多月,仍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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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相關規定外,尚需符合其土地上建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故民眾所有土地之地上建物如原屬弟弟所有,依規定是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有移轉登記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方能適用。

該處補充說明,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今年度(105年)地價稅課徵對象(繳納),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準,民眾若在9/1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今年仍向原所有權人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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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網站建置105年地價稅開徵專區,除設置地價稅額試算功能外,一併提供公告地價調整與課稅關連之Q&A、課徵說明、公告地價查詢(連結至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及相關訊息等供民眾參閱,因今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105年本市公告地價平均調幅32.52%,為讓民眾能事先瞭解本年度預估之地價稅稅額,建置稅額試算功能供民眾可於開徵前先行查詢。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如欲查詢105年預估之地價稅稅額,可連結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點選頁面左方「地價稅開徵專區」/「地價稅稅額試算查詢」進入查詢畫面,並利用「自然人憑證」進行查詢作業,該稅額資料係先行查定估算,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核發之105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金額為準,如對查得之稅額有任何疑義,可逕向該處所轄各分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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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土地無人管理,經稅捐處查得陳先生在該筆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於是指定陳先生為地價稅代繳義務人,陳先生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22)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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