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地價稅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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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父親及姐姐公同共有繼承母親所遺土地,已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陳小姐臨櫃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詢問可以代理父親申請其公同共有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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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需具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方可適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生活共同體,只有一處可適用優惠稅率,因此,擁有多處自用住宅的民眾,應選擇讓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在他處另辦理設籍,可享地價稅優惠最大;如選錯設籍的人,地價稅優惠將會縮水。

舉例來說,李先生擁有三筆高雄市轄內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的都市土地,且都做自用住宅使用。這時李先生可將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設籍在同一土地上建物門牌內,另成年子女、父母可分別設籍在其他兩筆土地上建物門牌內,如此一來,李先生全部的土地皆可按千分之二的優惠稅率申請課徵地價稅,一點不浪費節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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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遺產縱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土地後應納之地價稅,繼承人負有公同共有繳納責任。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對於公同共有的繳款書,稅捐機關只會對公同共有人之一寄發繳款書,其餘公同共有人僅會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該繳款書倘未依限繳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時,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原有土地、房屋、薪資或存款等均可能被強制執行拍賣或扣押。故繼承之土地未辦繼承登記,建議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僅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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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05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至9月30日止,該項作業主要為健全土地稅籍,維護課稅資料之正確性及租稅公平,並遏阻逃漏稅捐。清查重點為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課徵田賦土地及其他公、私有減、免地價稅之土地等進行查核。

地價稅清查期間,納稅人接獲地價稅改課通知,嗣後如果再有符合課徵特別稅率(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等)之條件時,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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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土地用途未改變,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該處說明,在稅捐稽徵實務上,經常有夫妻贈與或贈與給小孩的移轉案件,新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自用住宅用途並未改變,而漏未於申請期限前提出申請,收到地價稅稅單時才發現地價稅稅金增加了4倍之多,著急的打電話到稅捐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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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供他人做住宅或營業使用的民眾請注意,如房客終止租約且房東無出租意願,首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麼您知道嗎?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來告訴您:「房屋如有營業登記者,先確定是否已註銷或遷移及房客戶籍是否遷出,並檢視您的土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符合者馬上提出申請」。那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的條件是什麼呢?該處說明,除「無出租營業」外,另須同時符合「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房屋,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面積限制」、「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等要件,才可以適用。

該處進一步表示,如您的房屋已終止租約無繼續出租供他人使用,且符合上述規定,趕快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要再等一年才能享有節稅優惠,機會是不等人的,請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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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是家中孩子要繳學費的開學季,孩子的教育不能省,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教您一個利用節稅來貼補學費的好方法,首先拿出您104年的地價稅稅單,看看您的土地是按什麼用地課徵地價稅,如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實際上為供自用住宅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或騎樓走廊地、未作任何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請趕快在9月22日前向該處所轄分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就要等到申請之次年才可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本市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地價稅將有些增加,距離申請優惠稅率及減免稅地截止日(9月22日)只剩下不到1個月的時間,事關您自身的權益,如符合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的土地,趕快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善用節稅享受優惠又能補貼孩子的學費,這種好康的機會那裡找,趕快行動吧!可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進行線上申辦作業,讓您不用擔心出門遇到下大雨,既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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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正值新生開學時期,許多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家長,為了讓子女有更好的就學環境,將戶籍遷出原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設籍於明星學區的他人戶籍內,提醒戶籍因故全戶遷出並未設籍於該地民眾,即使仍有實際居住事實,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之要件,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或未設籍於該地,致無其他符合規定之人設籍,與上述要件不符,已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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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為您的荷包把關,教各位鄉親們如何在物價漲,薪水不漲的年代,也能減少家中的開銷,方法為謹記3句口訣:「出門買菜要把蔥」、「賣場特價趕快衝」、「節稅規劃聰聰聰」。聰明又懂得持家的您一定想問要怎麼做「節稅規劃」呢?該處進一步說明,地價稅將於11月份開徵,如您家中的土地屬於自用住宅用地,而尚未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請好好把握!

該處提醒民眾,一般用地係採累進稅率課徵,稅率為千分之十至千分之五十五,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相差甚多,且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經統計結果,本市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將增加地價稅稅額,為節省您家庭的支出,如您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1.房屋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及營業。3.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面積限制。4.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出門買菜時順便到該處所屬各分處臨櫃辦理或利用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請,不然9月22日午夜12點鐘聲一響,您今年就無法享受節稅優惠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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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所有重劃土地一直未課徵地價稅,現今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陳君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3種住宅區,業於104年8月已重劃完成,依規定自105年起陳君所有土地應課徵地價稅,惟105、106年可減半徵收地價稅,於107年起按全額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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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所有土地一直做農業使用,也一直未課徵地價稅,現今為何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目前田賦免徵。許君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前因公共設施尚未完竣,雖仍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惟此筆土地於104年2月已公共設施完竣,不符課徵田賦規定,自105年起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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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分別在都市及非都市計畫範圍內有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時,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坪=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坪=700平方公尺)部分,可以同時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例如楊先生擁有都市自用住宅2公畝土地,另有非都市土地3公畝亦供自住,只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全部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換句話說,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處供土地所有權本人設戶籍居住,另一處非都市住宅用地供土地所有權人已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如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得同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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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每3年應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今(105)年適逢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年度,1月1日已辦理重新規定地價公告,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該處進一步說明,105年經重新規定地價後之累進起點地價為406.6萬元,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406.6萬元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10課徵,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5倍增加一個稅率級距,超過者就超過部分適用累進稅率課徵,稅率級距從千分之15至千分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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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想聰明節稅,看緊荷包,畢竟繳稅對多數民眾而言,是一筆不小的支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以地價稅而言,毫無疑問地,自用住宅用地是運用最廣泛普及的節稅方式,此外,申請工業用地優惠稅率及騎樓用地、巷道用地等免徵,也很常見喔,因此,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及減免,堪稱地價稅「黃金節稅配方」。

該處強調,不論是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騎樓地或巷道用地,都必需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這是適用租稅優惠必要程序,未經申請核准者並無適用餘地,因此,知道就要有所行動,您的土地如符合相關規定,請務必於開徵40日(即105年9月22日)前儘速向該處或所屬各分處臨櫃辦理或至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線上申請,本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就要再等一年(106年)才能適用,請把握黃金申請期限,透過節稅規劃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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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1日是元旦、5月5日(農曆)是端午節、7月7日(農曆)是七夕情人節,這些節日您都記得,那您知道9月22日是什麼日子嗎?什麼!您還不知道,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來告訴您吧,「9月22日」是地價稅享受節稅優惠申請的截止日,如您的土地屬於自用住宅用地、工業/加油站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巷道或騎樓走廊地、未作任何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記得於申請期限最後截止日前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可適用喔。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本市105年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地價稅稅額將會增加,攸關您自身的權益,這麼重要的日子,您怎麼能不知道呢!趕快在您的日(月)曆本上做上記號,提醒自己記得來申請,如無法至現場辦理也沒有關係,該處網站(https://www.kctax.gov.tw)設有線上申辦專區,讓您免出門亦可辦理相關申請作業,既快速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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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夏天全民最夯的運動就是玩寶可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教您一招可捉到實體節稅寶貝的好康訊息,如您的土地屬於下列用地,記得於105年9月22日前至土地所轄稅捐稽徵處提出申請,本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

1. 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及營業使用,同時符合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面積限制,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另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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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明文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今年度(105年)地價稅課徵對象,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準。

該處補充說明,今年度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0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適逢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本市105年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故該處呼籲納稅人持有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巷道用地等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以減輕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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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常有民眾新買房屋作自用住宅使用,卻不知要在9月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著急的到稅捐處尋求有無補救辦法?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但新購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時,已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輔導先行勾選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處會主動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當年即可改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免去再次填寫申請書的麻煩,亦可避免因遺忘申請而無法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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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無論是自有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始得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計算,對需使用大面積的工業用地優惠很大,但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除了會被追補應納部分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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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徵收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說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土地於年度中移轉,如105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新的所有權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105年全年度地價稅;如果是9月1日以後才取得土地所有權,則由原來的所有權人負繳納105年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不能因持有土地未滿1年,而請求按持有期間分單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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