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無論是自有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始得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計算,對需使用大面積的工業用地優惠很大,但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除了會被追補應納部分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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