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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常有民眾新買房屋作自用住宅使用,卻不知要在9月22日前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著急的到稅捐處尋求有無補救辦法?

該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開始適用。但新購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申報契稅或土地增值稅時,已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輔導先行勾選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稅處會主動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當年即可改按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可免去再次填寫申請書的麻煩,亦可避免因遺忘申請而無法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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