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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明文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故今年度(105年)地價稅課徵對象,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準。

該處補充說明,今年度地價稅開徵期間為10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適逢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本市105年土地公告地價平均調幅為32.52%,故該處呼籲納稅人持有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巷道用地等減免地價稅規定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次年起適用),以減輕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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