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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她的房屋係作住家使用,為何地價稅單有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該處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經查李小姐所有房屋為四層樓建物,其中一樓原供營業使用,故部分面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該處進一步說明,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李小姐所有房屋一樓現今未供營業使用,依規定仍要提出申請,經審查核符相關規定後,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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