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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未設有代理人或設置管理人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人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公同共有人對於應納地價稅額,須負連帶繳納責任,如逾期未繳納,全體公同共有人將一併被移送強制執行,請民眾務必按時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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