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房屋留設之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是否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日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即非屬建築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所稱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若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免徵地價稅,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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