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君詢問土地為其所有,房子登記於大兒子名下,現二兒子居住並設立戶籍,二個兒子均已成年,不知能否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該處說明,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外,尚須具備地上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等,經核定後才能適用。

本案房屋所有權人及設籍人,均為王君之直系親屬,與上開規定相符,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惟日後倘王君二兒子將戶籍遷出,又查無王君或其配偶、其他直系親屬設籍,將自王君二兒子戶籍遷出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故提醒民眾,已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有辦理戶籍遷移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一人在原戶籍內,才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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