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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非供自用住宅使用,且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樓層,於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依照以往財政部規定,其增建樓層部分需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才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但常有納稅人質疑其增建樓層已經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為何還須花費至少4,800元規費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耗時費事且增加負擔。高雄市政府責令稅捐處基於愛民、同理心之立場,於108年6月主動向財政部建議以「房屋稅籍資料」取代「建物測量成果圖」,以節省納稅人往返地政機關申請文件之時間與費用;近已獲財政部同意並發布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規定:「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澈底為納稅人創造小確幸,節省每案至少數仟元至逾萬元之規費負擔。

市稅處李瓊慧處長補充說明表示,稅捐機關不再只是單向從事稅捐稽徵工作而已,亦會雙向接納及傾聽納稅人意見,且秉持同理心與時俱進地檢視相關法規,讓納稅人在合理、合時宜之規範下,心甘情願地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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