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土地增值稅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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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自本年10月1日起,辦理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網路申報案件跨分處收件及完稅查欠作業,實施項目為一般買賣及贈與移轉案件,屆時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於下載列印繳款書後,可就近選擇至本市任一稅捐分處送交申報書紙本(正本)及相關文件,完成網路申報及完稅程序,毋須到原核稅分處(移轉土地、建物所在地分處)申辦,既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稅處表示,實施多年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網路申報作業,民眾於下載列印繳款書後仍需備齊網路申報相關文件至土地或建物管轄分處辦理完稅查欠,現開放一般買賣、贈與案件(排除土地辦理自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農地不課徵,共有物分割等案件),民眾可選擇至鄰近稅捐分處送件以節省洽公時間,或選擇鄰近地政事務所之分處送件完稅查欠,以便利辦理過戶登記事宜,惟提醒民眾申報資料若經審查登載有誤,則須返回原核稅分處送件及完稅查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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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於104年6月24日立法公布後,該處常接到民眾電話詢問,自105年起,出售房地已按實價分離課徵所得稅,土地是否就不用繳土地增值稅,如果還要繳納增值稅,這樣不就重複繳稅了嗎?自住房地有優惠減免嗎?
稅處指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是按房屋及土地的實際交易總價來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除了扣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外,出售土地所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也可以扣除,所以不會有重複課稅問題;也就是說房地合一所得稅制雖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土地增值稅仍維持現制課徵,但漲價總數額可以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消除重複課稅,而且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等優惠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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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詢問,因父親死亡,其所繼承的土地屬於重劃之土地,為何最近要再移轉時,不能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稅處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所以土地增值稅已減輕;另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因為繼承也屬於土地移轉原因之一,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已非重劃後首次移轉,故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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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給他人使用;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子女,因產權已由受贈子女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稅處進一步說明,例如張先生在103年3月出售高雄市新興區的自用住宅用地,104年6月再購買高雄市三民區的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已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張先生又在104年8月將重購的高雄市三民區自用住宅用地贈與其兒子,此時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因此,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免被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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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在同一天訂約出售及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移轉,且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者,可視為1次出售而同時申請按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很可惜的是,最近有一位納稅人的2處住宅用地同一天遭法院查封,在經法院拍賣後,向市稅處申請2處住宅用地均按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稅捐處僅得核准其中一處;原因是,該2處住宅雖在同一天被查封,卻不是在同一天被拍賣,則與「同日出售」的要件不符,因此依法僅有1處土地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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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函詢問,當事人雙方以贈與或買賣原因締約並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後合意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雙方就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嗣經雙方解除契約,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屬另一次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得退還。惟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依法共同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可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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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常有疑惑,如何適用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明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第4項(一生一次)規定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同時符合以下各款規定者:(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可以再適用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不受一生一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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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3年前申請重購土地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感到相當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因為父親身心障礙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將戶籍遷至父親他處之戶籍內,致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因此追繳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且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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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信託土地於日後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比照繼承土地規定以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委託人藉由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得適用該項規定。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租稅權益,該處特別提醒,在土地稅法第31條之1修正條文於104年7月3日公布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都可依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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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土地漲價歸公精神,土地增值稅原則上按當期公告現值計徵,但經法院拍賣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拍定價格計徵土地增值稅,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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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臨櫃詢問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給子女且該土地係供自用住宅使用,能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以買賣方式出售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即使該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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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遭法院拍賣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時,土地所有權人可於收到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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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鳳山區的陳先生最近繼承一筆土地,詢問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申報及免徵土地增值稅;再行移轉核計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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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因法院拍賣而移轉,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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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原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且已收到核准函,為何未收到退稅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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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原本是由稽徵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等順序計算至3公畝或7公畝為止。但為尊重及保障民眾權益,行政院已於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不再強制指定優惠稅率之適用順序,上開面積超過規定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的順序,如果未擇定時,則採最有利原則,由稽徵機關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的順序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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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君原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執行法院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可否申請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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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因繼承而分割不動產時,不論分割之結果與繼承人應繼分是否相當,皆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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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民眾疑惑,他訂約移轉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的土地,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為什麼不能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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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土地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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