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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3年前申請重購土地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單,感到相當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因為父親身心障礙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將戶籍遷至父親他處之戶籍內,致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因此追繳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且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以王先生為例,其於3年前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並經核退在案,因父親為身障者,平日均由其開車接送,經向稅捐處詢問若將其戶籍遷至父親戶籍內,即可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遂將全戶戶籍從苓雅區遷至父親左營區戶籍內,致苓雅區重購地已無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已不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需追繳前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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