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土地增值稅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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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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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的條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依據財政部函釋,若戶籍遷出的時間距離土地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該土地仍然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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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地上房屋於出售當時如未向戶政機關設立建物門牌者,縱使興建完成後從未出租或營業,亦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處服務電話,鳳山分處:07-7410141、岡山分處:07-6256811、旗山分處: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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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移轉,為避免原土地所有權人藉故不繳土地增值稅,致無法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而影響權利人之權利,納稅義務人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也就是過了繳納期間,權利人即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如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負責代為繳納。 

該處提醒民眾,權利人若要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代繳,最好利用銀行轉帳、支票等方式繳款,盡量不要用現金繳納,嗣後如果爭執即可證明稅款確係由權利人代繳,以保障代繳人自己的權益。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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