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原本是由稽徵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配偶之戶籍所在地、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等順序計算至3公畝或7公畝為止。但為尊重及保障民眾權益,行政院已於10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不再強制指定優惠稅率之適用順序,上開面積超過規定時,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的順序,如果未擇定時,則採最有利原則,由稽徵機關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由高至低的順序適用之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同時出售多筆土地,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之限制時,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適用順序,計算至規定之面積限制為止;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民眾對上述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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