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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土地漲價歸公精神,土地增值稅原則上按當期公告現值計徵,但經法院拍賣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拍定價格計徵土地增值稅,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高雄市東區稅捐處表示,王先生於100年4月法拍取得一筆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60,000元/㎡,拍定價為50,000元/㎡。本104年3月買賣移轉給李小姐,當期公告現值55,000元/㎡,核算土地增值稅69,000元,王先生原認為向法院拍賣取得當時公告現值為60,000元/㎡,移轉時公告現值為55,000元/㎡,以為移轉時無土地漲價數額,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經向稅捐處查詢,才知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其移轉現值以當期公告及拍定價從低計算。因此本次移轉前次移轉現值為50,000元/㎡,核算土地增值稅為69,000元。

 

稅處特別提醒拍定人,查封拍賣之土地由稅捐處(地方稅務局)核定土地增值稅,拍定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並不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在下次移轉時,如因年久而忘記前次移轉現值者,必要時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對於土地增值稅核課等如尚有疑義,得以電話或至鳳山、岡山、旗山分處洽詢,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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