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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目前強制執行業務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

稅捐處指出,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否則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存款、薪資等採取扣款來抵繳欠稅,並且還可能對欠稅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甚至拍賣,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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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戶籍遷出,被查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因逾期繳納稅款致加徵滯納金,楊小姐對加徵滯納金不服想要申請復查,詢問應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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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表示為繼承人之一,因某甲非法繼承取得房屋,想要向法院提起告訴,律師請她至稅捐處申請該房屋相關稅籍資料。

該處說明,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其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及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之人員外,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絕對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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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105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至5月31日止,當您收到105年房屋稅稅單時,是否煩惱沒有時間到金融機構繳納,對於忙碌的您即可持應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的稅單,於繳納截止日前至全省統一7-11、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白天、晚上或深夜均有代收,既省時又方便。

市稅處特別提醒到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民眾,因便利商店所給予之交易明細表收據字跡容易消退且不易長久保存,務請記得索取交易明細表及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等資料,如發現繳款書收據聯未加蓋便利商店店章,請立即要求加蓋店章,俾作為繳稅證明之用,並妥善保存,以保障自身權益。如尚有其他疑問者,歡迎撥打稅單上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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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自105年4月1日起與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合作,義務人可持23家銀行信用卡由持卡人本人至高雄分署臨櫃刷卡繳納欠稅款,免除攜帶大量現金的風險,提供更便利繳納方式,省時省力。

目前加入「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的發卡機構,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永豐銀行等23家發卡機構,欲知發卡機構名單,請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網站(網址:http://www.ksy.moj.gov.tw/mp039.html)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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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傳達寧靜美好的辦公氛圍,並使洽公民眾感染愉悅之氣息,特利用該處三民分處辦公廳舍之牆面規劃藝文走廊,敬邀林煥棠先生展示其畫作,展覽地址:高雄市三民區哈爾濱街215號8樓,展覽期間:105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每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至下午5點30分),誠摯邀請有興趣之民眾前往觀賞,給予參展者支持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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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稅捐保全措施-禁止處分財產時,除非納稅人提供擔保或繳清稅款,否則,不得要求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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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王綉忠28日率領稽徵業務考核小組一行12人,至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考核104年度稽徵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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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民眾反映因工作關係需長期往返國內外,雖已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代繳稅款,惟因扣款時,人在國外,未能及時存入款項,要求再次轉帳代繳該筆欠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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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機關得就其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包含土地、房屋及車輛),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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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宋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對稅捐處核定的房屋稅不服,想申請復查,有沒有什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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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如已逾期未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薪資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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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眾來電詢問,其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可否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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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寄的傳繳通知,擔心為詐騙信件,特電洽稅捐處詢問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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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由於該查調作業係全國稅捐機關跨區服務,故債權人只要具執行名義,均可於就近的國稅局、稅務局(稅捐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隨到隨辦,不受債務人戶籍地之限制,惟每一筆資料之查調需付250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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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果收到稅單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因欠稅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並且會收到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民眾收到傳繳通知時,如欠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可持收到之傳繳通知所載期限內至便利商店繳納,或至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開立稅單繳納,亦可購買郵政匯票郵寄至移送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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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何會被稅捐處禁止移轉?
稅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民眾如有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且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將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若民眾欲出售不動產,需先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嗣後民眾方可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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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寄存送達,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眾遲延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常以未收到繳款書提出異議,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繳款書,繳款書一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不去領取也會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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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收到地方稅催繳稅單,於繳納期間內,除可就近至銀行、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金額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外,另還可選擇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免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繳稅,請多加利用。
稅處特別提醒,利用晶片金融卡繳稅,需備妥讀卡機,且務必要進入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依照指示步驟輸入繳款書上的繳款資料,進行線上繳稅,若誤用ATM、網路銀行或其他網址,將會導致繳納不成功,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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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敍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該處將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處進一步說明,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即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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