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所有自用住宅用地因戶籍遷出,被查獲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因逾期繳納稅款致加徵滯納金,楊小姐對加徵滯納金不服想要申請復查,詢問應如何辦理?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對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該處進一步說明,楊小姐接到補徵地價稅繳款書,如繳納期間為105年4月1日至105年4月30日,對所補徵稅款如有不服,其應於繳納期間屆滿105年4月30日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對加徵滯納金部分不服,則於滯納期滿105年5月3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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