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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由於該查調作業係全國稅捐機關跨區服務,故債權人只要具執行名義,均可於就近的國稅局、稅務局(稅捐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隨到隨辦,不受債務人戶籍地之限制,惟每一筆資料之查調需付250元服務費。

稅處提醒,如持假扣押之裁定,欲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應自收受假扣押裁定30日內提出申請,逾30日者,依法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的效力,債權人便不得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因而請債權人把握申請時效,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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