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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最近收到稅捐處追繳4年前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感到相當疑惑,經向稅捐處洽詢原來是違反重購退稅5年內不得再行出賣移轉的規定,而遭追繳之前所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如果符合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戶籍遷出等情形)者,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市民朋友千萬要注意,以免荷包失血。


稅處特別呼籲,為確保納稅人的權益,對於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市民朋友,務必符合上述5年內之限制,以免遭追繳原退之稅款,如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7)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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