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他已經合法登記的工廠,原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近日完成擴廠,是不是也可以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主管機關工廠登記核准函、廠房配置圖及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後,經現場勘查屬實,即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的工廠,是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工廠登記的工廠,如果只是申請而尚未辦妥工廠登記,就不能減半課徵。而「直接供生產使用的房屋」,是指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健身房等房屋。另外,所謂「自有房屋」是指符合下列之一而言:1.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2.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3.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處更進一步提醒民眾,已經核准減半課徵的房屋,如果擴廠,該擴廠的房屋仍應向主管機關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後,再憑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勘查屬實才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另外,如因變更使用或不符減半課徵的規定,亦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如逾期未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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