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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何會被稅捐處禁止移轉?
稅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民眾如有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且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將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若民眾欲出售不動產,需先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嗣後民眾方可辦理移轉登記。
稅處呼籲,民眾收到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以免因逾期未繳稅,致不動產被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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