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稅捐,如已逾期未繳納,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對欠稅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或薪資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
稅處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請儘速配合繳納,若因經濟困難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可向其申請分期繳納,該分署會衡量欠稅個案及金額多寡,核定分期繳納期數及金額,並請納稅義務人按期繳納;但是一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請務必如期繳納,否則該分署會依規定廢止原核准之分期繳納稅款,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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