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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詢問已經享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現在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還能再適用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10%,原僅限「一生一次」,經土地稅法第34條條文修正,土地所有權人如已適用「一生一次」後,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下列5項條件者,可不限次數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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