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日前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詢問稅捐處,房屋不是一般買賣方式取得,還需要申報、繳納契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買賣行為之一,依契稅條例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該處提醒民眾如有向法院標購房屋者,別忘了在期限內申報契稅,以免逾期申報受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