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宋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對稅捐處核定的房屋稅不服,想申請復查,有沒有什麼限制﹖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核定稅額通知書上的記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依核定稅額通知書上的記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的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的10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共計有3個星期六(即1月30日、6月4日及9月10日)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如果納稅義務人個案申請復查期間的末日適逢前開調整上班日,因為該調整上班日並不是休息日,所以其申請復查的期間依法並不延長,應特別注意。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舉例說明,宋小姐收到的房屋稅稅單繳納期限到104年12月31日,她申請復查的期間,從105年1月1日起算30日,到105年1月30日。屆滿日當日原為正常休假日的星期六,但行政機關因配合彈性放假,該日仍須補行上班,而公告調整為上班日,並非休假日,所以無法順延到星期一。宋小姐任職的公司未隨同行政機關調整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她在105年2月1日(星期一)才提出復查申請,已經逾法定救濟期間,因此,復查決定以程序不合駁回。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有無調整上班日是以行政機關為準,並確實掌握時效於期限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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