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劉小姐打電話向稅捐處詢問,她看中法院第2次拍賣的土地,準備向法院標購該土地,並打算當年度就要再賣出去,想了解土地增值稅如何課徵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以拍定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的金額為移轉現值。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如果拍定價額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因核定以較低的公告現值作為移轉現值,計算代扣的土地增值稅,以後再移轉時仍要以拍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反之,如果拍定價額低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後再移轉時,則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標購時應審慎考慮。一般民眾以為同一年度移轉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這個觀念並不是很正確。因為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係以拍定價額核定為移轉現值,如果同一年度再行移轉時,拍定價額即為前次移轉現值,並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課,所以,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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