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先生詢問,主張公同共有土地他已繳納分單後地價稅額,為何還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

稅處說明,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其應納稅額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納稅額,全體公同共有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上開陳先生雖已繳納個別分擔比率之稅額,但就未繳納餘額部分仍負連帶責任,因此稅捐機關除向未申請分單之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餘額繳款書外,並應依規定向全體公同人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維護已核准分單並繳納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稅捐之公同共有人權益,對他共有人未納稅捐之欠稅移送執行作業,亦會於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上敘明各公同共有人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稅捐之繳納情形,建請行政執行機關就其未繳納(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稅捐之公同共有人先予執行,於執行無著後,再執行同案已繳清(潛在)應有權利部分稅捐之其他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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