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有棟房屋作為學生出租套房,詢問稅捐機關人員其房屋所適用稅率為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按月核課,適用之稅率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有所不同。房屋出租,如承租人作為住家使用,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如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按2%稅率課徵;如作為營業使用或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按3%稅率課徵。出租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等),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分別按非自住住家用(1.5%)及非住家用(2%、3%)稅率核課,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稅處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不同,所適用之稅率也不一樣,為了自身權益,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儘速向稅捐機關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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