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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讓民眾享有退稅便利的選擇,積極推動並輔導民眾使用帳戶直撥退稅,受退稅人只要提出申請並檢附本人之郵局、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存摺或憑金融卡等資料,即可享受既便捷又安全的退稅服務。
市稅處表示,過去常發現有些民眾申請退稅時忘記持帳戶存摺影本,而較常攜帶金融卡,為求便民,所以只要是受退稅人本人之金融卡,就可憑該金融卡上所載帳號申辦直撥退稅,將退稅款直接撥入所指定帳戶,不僅省時方便又安全,也可避免支票退稅之諸多困擾,如民眾需至金融機構兌領,費時費力,且退稅支票有兌領期限,如有遺失還須辦理掛失止付,或因地址遷移、工作繁忙而遲延兌領退稅款等問題。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此一迅速又便捷的退稅方式,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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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天應加徵1﹪滯納金,逾30天仍未繳納者,加徵最高限15﹪的滯納金;因為加徵滯納金也是一種行政處分,因此,納稅人對於該項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時,可在規定的30天期間內申請復查;而該30天的起算點為加徵滯納金30天的期間屆滿次日起算。
市稅處舉例說明,如繳款書的繳納期間為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而納稅人遲至104年7月15日才繳納,因已超過繳納期限30天故加徵15﹪滯納金;但納稅人主張並未收到繳款書,不服加徵滯納金,則其申請復查的期限應自104年6月30日滯納期滿次日起算,也就是自104年7月1日起算30天,最遲應在104年7月30日前提出申請始符合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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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簡君來電詢問,他有一棟未辦繼承的房屋,已申請按潛在應繼分比例分單開立繳款書,並已繳納完畢,為何還會遭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的強制執行?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未辦繼承之房地,依據民法第1138、1147及1151條規定,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對於公法上所賦予之租稅義務,應負連帶繳納責任。再加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雖已繳納應分攤部分之稅款,但對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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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轄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印花稅及特別稅之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內均可至該處各分處服務櫃檯,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納稅款。刷卡人需為持卡人本人,所持信用卡為參加「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方得使用,刷卡金額上限視個人信用卡額度而定,且刷卡免負擔手續費,信用卡分期請洽發卡銀行辦理。

該處提醒納稅人,臨櫃刷卡繳納之收據,請妥善保管,該筆刷卡紀錄,並未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Paytax),故網路無法查得該筆繳稅紀錄,倘繳納收據遺失,則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持身分證,或委託代理人持委任書與雙方身分證辦理補發繳納證明。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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