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由於該查調作業係全國稅捐機關跨區服務,故債權人只要具執行名義,均可於就近的國稅局、稅務局(稅捐處)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隨到隨辦,不受債務人戶籍地之限制,惟每一筆資料之查調需付250元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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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b 17 Wed 2016 08:00
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全國各稅捐機關均可受理
- Feb 02 Tue 2016 08:00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之傳繳通知,怎麼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如果收到稅單在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因欠稅被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並且會收到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民眾收到傳繳通知時,如欠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可持收到之傳繳通知所載期限內至便利商店繳納,或至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開立稅單繳納,亦可購買郵政匯票郵寄至移送機關。
- Jan 13 Wed 2016 14:02
因欠稅致不動產被禁止處分,須繳清欠稅才可移轉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何會被稅捐處禁止移轉?
稅處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民眾如有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且達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為保障租稅債權,將函請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若民眾欲出售不動產,需先繳清欠稅,稅捐稽徵機關才會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嗣後民眾方可辦理移轉登記。
- Dec 30 Wed 2015 08:00
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郵局的繳款書即發生送達效力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寄存送達,就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文書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郵局,並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
稅處進一步說明,民眾遲延繳稅被加徵滯納金常以未收到繳款書提出異議,事實上,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還能採用「寄存送達」的方式送達繳款書,繳款書一旦完成寄存送達程序,即使民眾不去領取也會發生送達效力,如逾限繳期限仍不繳納者,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 Dec 16 Wed 2015 08:00
利用晶戶金融卡繳稅請務必透過繳稅服務網站進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收到地方稅催繳稅單,於繳納期間內,除可就近至銀行、合作社、農會等金融機構,金額2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外,另還可選擇晶片金融卡線上繳稅,免出門就可輕鬆完成繳稅,請多加利用。
稅處特別提醒,利用晶片金融卡繳稅,需備妥讀卡機,且務必要進入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依照指示步驟輸入繳款書上的繳款資料,進行線上繳稅,若誤用ATM、網路銀行或其他網址,將會導致繳納不成功,要特別注意。
- Dec 15 Tue 2015 08:00
稅捐可申請緩繳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敍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核准延期或分期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該處將依規定發單通知,並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處進一步說明,所稱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即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Dec 10 Thu 2015 08:00
申辦直撥退稅超easy!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為讓民眾享有退稅便利的選擇,積極推動並輔導民眾使用帳戶直撥退稅,受退稅人只要提出申請並檢附本人之郵局、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存摺或憑金融卡等資料,即可享受既便捷又安全的退稅服務。
市稅處表示,過去常發現有些民眾申請退稅時忘記持帳戶存摺影本,而較常攜帶金融卡,為求便民,所以只要是受退稅人本人之金融卡,就可憑該金融卡上所載帳號申辦直撥退稅,將退稅款直接撥入所指定帳戶,不僅省時方便又安全,也可避免支票退稅之諸多困擾,如民眾需至金融機構兌領,費時費力,且退稅支票有兌領期限,如有遺失還須辦理掛失止付,或因地址遷移、工作繁忙而遲延兌領退稅款等問題。歡迎民眾多加利用此一迅速又便捷的退稅方式,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服務電話(07)7410141,將竭誠為您服務。
- Dec 09 Wed 2015 08:00
不服加徵滯納金申請復查期間為30天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天應加徵1﹪滯納金,逾30天仍未繳納者,加徵最高限15﹪的滯納金;因為加徵滯納金也是一種行政處分,因此,納稅人對於該項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時,可在規定的30天期間內申請復查;而該30天的起算點為加徵滯納金30天的期間屆滿次日起算。
市稅處舉例說明,如繳款書的繳納期間為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而納稅人遲至104年7月15日才繳納,因已超過繳納期限30天故加徵15﹪滯納金;但納稅人主張並未收到繳款書,不服加徵滯納金,則其申請復查的期限應自104年6月30日滯納期滿次日起算,也就是自104年7月1日起算30天,最遲應在104年7月30日前提出申請始符合程序規定。
- Dec 21 Mon 2020 14:55
未辦繼承之全體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負連帶責任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簡君來電詢問,他有一棟未辦繼承的房屋,已申請按潛在應繼分比例分單開立繳款書,並已繳納完畢,為何還會遭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的強制執行?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後,未辦繼承之房地,依據民法第1138、1147及1151條規定,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對於公法上所賦予之租稅義務,應負連帶繳納責任。再加上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雖已繳納應分攤部分之稅款,但對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 Jul 23 Thu 2020 16:06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各分處均有提供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繳稅服務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轄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娛樂稅、印花稅及特別稅之繳款書,於繳納期間內均可至該處各分處服務櫃檯,以信用卡或行動支付繳納稅款。刷卡人需為持卡人本人,所持信用卡為參加「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之發卡機構方得使用,刷卡金額上限視個人信用卡額度而定,且刷卡免負擔手續費,信用卡分期請洽發卡銀行辦理。
該處提醒納稅人,臨櫃刷卡繳納之收據,請妥善保管,該筆刷卡紀錄,並未透過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Paytax),故網路無法查得該筆繳稅紀錄,倘繳納收據遺失,則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持身分證,或委託代理人持委任書與雙方身分證辦理補發繳納證明。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