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契稅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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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太太為身心障礙人士,平時都是由同住的兒子用汽車接送,那日巧遇多年不見的老李,老李直誇兒子孝順還貼心提醒兒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汽車可向稅捐處申請免繳納使用牌照稅。兒子納悶說:我一直以為身心障礙者本人的車輛才可申請免繳納使用牌照稅﹖
高市稅捐處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牌照稅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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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經濟不景氣,法院拍賣案件甚多,民眾常來電詢問法拍取得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是否也要申報繳納契稅?依據契稅條例第11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並不會因有無保存登記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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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林先生非常中意高鐵站旁一棟透天別墅,經與屋主簽約並申報繳納契稅後才知道屋主有一屋兩賣的情形,當他前往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已被另一買方捷足先登,只好放棄承買。事後要找原屋主共同撤銷契稅申報,原屋主卻避不見面,經林先生詢問該處,才知類此案件可以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訂約承買房屋並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因故買賣不成時,依規定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如僅由單方申請撤銷申報,稅捐處並不得受理。但上述一屋兩賣的特殊情形,因林先生已確定無法取得產權,則可由其單獨申請撤銷申報及退還已繳的契稅。市稅處籲請納稅人有任何稅務疑義,歡迎隨時向該處洽詢,以即時紓解稅務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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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兩棟房屋相互交換,是否也要申報繳納契稅?如交換價格中有差額時,契稅如何課徵?
稅處指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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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如以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出資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因為承受未完工之建物並出資繼續興建,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實質上是營繕工程之承受,非房屋買賣,故免徵契稅。但如變更起造人名義,實際上是變更後起造人向建屋者購買、交換或受贈而取得房屋,則應按契稅規定,於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超過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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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即應於契稅繳款書上所載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當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處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不得由單方撤銷申報;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檢附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外,尚須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原核定契稅稅單,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原核定契稅稅額才會註銷,該處籲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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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如果因故交易不成,除司法裁判外,須經買賣雙方同意後,才能「撤銷申報契稅」。
稅處說明:申報契稅後,買賣房屋交易不成時,買方要儘快會同賣方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契稅;否則,除日後找不到賣方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外,恐因形成契稅欠稅問題,遭到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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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詢問,要在祖先留下的土地上興建以子女名義為起 造人的房屋,要繳納契稅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於建造完成前,若基於買賣、交換或贈與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實際上非承受人自己出資興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實際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屬於贈與行為,承受人應於建物建造完成,即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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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洽詢,因標購取得法拍屋,但不知如何辦理契稅申報?
稅處說明,經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應負房屋稅繳納義務,並自法院發給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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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最近有1 位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且依照合建契約可以分到6層樓華廈的第1層到第3層,其以3個兒子的名義登記為該3戶房屋的起造人,地主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該處答覆,地主兒子並未出資,是因接受贈與而取得房屋,因此依契稅條例第12條:「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規定,地主兒子應在房屋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時申報繳納6﹪的贈與契稅。
稅處指出,大多數的納稅人以為房屋起造人的名義未經變更,就不須申報契稅的觀念是有誤解的。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將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因此,籲請有類似情況的納稅人注意該項規定,以免遭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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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應由承受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原則上購買停車位,買受人應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經編號登記後,因住戶需要而互換停車位的位置,但其權利持分並未增減,僅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的變更,核非屬所有權的移轉,則免申報繳納契稅。惟如以小車位換大車位,形成增加財產之情形,則應該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稅處進一步指出,上述停車位互換不須申報繳納契稅的情形,係限於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2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該類車位互換因已涉及所有權的交換,就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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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課,房屋作住家使用之稅率分別為自住1.2%、非自住1.5%,較非住家用之稅率(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低,因此,為節省您寶貴的時間與荷包,於建物移轉申報契稅時,別忘了加填「契稅申報書附聯」。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提升便民服務及維護您的權益,當建物移轉申報契稅時,該處均主動輔導納稅人加填「契稅申報書附聯」,請記得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之使用情形,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倘無出租、營業,且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房屋,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省時又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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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依規定買受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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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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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君夫婦租屋從事麵食小生意,多年來省吃儉用,今年農曆年前購買了一棟三層樓透天厝作為住家使用。該房地2月間辦妥登記並取得權狀,慶幸之餘,於年後到稅捐處瞭解相關稅負與權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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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仍應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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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時,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但是建造中房屋因建屋者經營不善,致無法完成該房屋之興建工程,而由另一建屋者承受,繼續該房屋之建造工程,實質上為營繕工程之承受,而非房屋買賣,免徵契稅。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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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和其弟弟的房屋交換,是否要申報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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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理契稅申報之房屋買賣案件,因單方不履行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原則上不得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案,但若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則為例外。

稅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能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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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屋並辦竣所有權登記,依法該屋所有權應歸屬於子女所有,不論係因買賣或贈與等原因移轉登記為父母名義者,依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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