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兩棟房屋相互交換,是否也要申報繳納契稅?如交換價格中有差額時,契稅如何課徵?
稅處指出,依契稅條例第6條規定,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稅處進一步說明,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必需課徵交換契稅,課徵的稅率較買賣契稅為低,僅為契價的2%。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價格上有高低差價時,等價部分以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差價部分則應以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例如小明與小華各有房屋乙棟,評定標準價格分別為120萬元及150萬元,兩棟房屋互相交換,小明並給付小華差額30萬元,雙方辦理契稅申報,則小明應課徵契稅為4萬2千元(120萬 × 2% + 30萬 × 6%),另外小華應課徵契稅為2萬4千元(120萬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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