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契稅條例第4條規定,買賣不動產之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繳納。目前實務上發生一起不動產買賣糾紛案例,經法院確定判決敗訴之當事人(買方)應協同勝訴之當事人(賣方)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該敗訴之當事人未協同辦理,勝訴當事人仍得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單獨申請登記者,基於契稅申報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前置作業程序,宜准該勝訴之當事人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俾利勝訴當事人持憑繳納契稅收據,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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