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即應於契稅繳款書上所載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當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處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雙方如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不得由單方撤銷申報;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檢附雙方同意撤銷申請書外,尚須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本及原核定契稅稅單,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原核定契稅稅額才會註銷,該處籲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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