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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課,房屋作住家使用之稅率分別為自住1.2%、非自住1.5%,較非住家用之稅率(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低,因此,為節省您寶貴的時間與荷包,於建物移轉申報契稅時,別忘了加填「契稅申報書附聯」。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提升便民服務及維護您的權益,當建物移轉申報契稅時,該處均主動輔導納稅人加填「契稅申報書附聯」,請記得填報不動產移轉後之使用情形,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倘無出租、營業,且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房屋,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省時又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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