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契稅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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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將名下一間房屋贈與王小姐,未料在辦理移轉登記前,王小姐不幸意外死亡,來電詢問如何撤銷契稅申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贈與在未辦竣移轉登記前受贈人死亡,贈與人不可以單方申請撤銷贈與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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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現役國軍官兵臨櫃詢問,其向國防部購買眷村改建配售後剩餘住宅,是否可免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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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以地主名義為原始起造人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屬不動產交換取得房屋所有權,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鍰。舉例,甲在楠梓區有土地供A建設公司建屋,約定甲分得3間房屋、A建設公司分得7間房屋,甲於106年2月6日取得使用執照,則甲應於106年4月7日前向稅處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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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兄弟二人各所有同一大樓內之房屋及地下停車位,如今兄弟二人想相互交換地下停車位登記編號,詢問該交換行為是不是也要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大樓內各建物所有權人,各自所有共同使用登記的停車位,也辦理了編號登記,日後所有權人相互交換分管使用位置,如果該交換車位持分範圍並無增減變動,僅係申請車位編號變更登記,則非屬所有權移轉,故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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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連鎖火鍋業者詢問,最近打算向農田水利會承租土地用來興建中央工廠,因農田水利會要求必須以該會當房屋起造人才願意出租土地,故詢問這有沒有涉及到需報繳契稅的問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業者向農田水利會承租土地,並在土地上出資新建工廠,但是以水利會名義為房屋起造人,在工廠新建完成後提供承租業者使用,就單以業者出資金額是為了房屋新建完成後的承租代價,不視為水利會提供土地使用,且無償提供地上房屋給業者,以來換取業者出資興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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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購買之房屋無論有無辦理保存登記,買賣雙方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房屋移轉如買賣、贈與、交換或分割案件,民眾均應依規定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處申報契稅。但如為產權移轉發生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案件,或向法院拍賣取得、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的案件,應分別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於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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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交換、買賣、贈與,需由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指出,停車位亦屬不動產的一種,原則上民眾交換、買賣、贈與停車位,也要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繳納契稅。根據現行契稅條例,契稅稅率最低2%、最高6%。但因為都會地區多屬大樓型態的建築物,如公寓、大廈式住宅,法律上稱為「區分所有建物」,其停車位多數都是以共有方式持有。住戶因需要而互換車位的位置時,只要各自權利持分並無增減,即可視為是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變更,非屬移轉所有權行為,可以免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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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亦屬買賣之一種,民眾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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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在自有土地上興建一間房屋並登記在妻子名下,向稅捐處詢問是否應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由於登記在劉太太名下的新房屋,是由劉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之購買及支付營造廠之工資等皆由劉先生出資,因此實際上劉太太名下的房屋是劉先生所贈與的,依上開規定,即應由劉太太向稅捐處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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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該處進一步說明,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前,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亦即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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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日有位民眾來電詢問,因遺贈取得1棟房屋,已依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是否還要再報繳契稅?

該處指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如非透過上述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因非屬上述6種取得所有權方式之一,自不屬於契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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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如有買賣移轉,新所有權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不論房屋有無辦妥保存登記,依契稅條例相關規定,取得房屋的新所有人,皆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如因匿報或短報被稽徵機關查得或經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補徵本稅外,將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且未申報繳納契稅前,稽徵機關所登載之課稅主體仍為原所有人,會影響其新所有人自身之權益。該處呼籲民眾,買賣房屋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因小失大,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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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與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且向稅捐處申報契稅後,屋主又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並由第三人向地政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其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該處指出,買賣雙方因故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時,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房屋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買方可單獨申請撤銷。所以,如果有上述一屋兩賣情形,請記得向稅捐處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已繳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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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林先生是國軍志願役現役軍官,因購買眷村改建零星餘戶房屋,經核定應課徵契稅,質疑為何不能適用眷改條例相關規定,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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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先生詢問將為滿14歲之未成年子女出資興建房屋,並以該子女名義取得使用執照後,是否要申報契稅?如無主動申報契稅會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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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陳先生與甲建商合作一建案,協議由甲出資負責興建,陳先生依土地價值分配取得房屋,並同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俟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收到稅捐單位通知要申報契稅,陳先生疑惑地問房屋還未賣為何要先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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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日前向法院標購一間房屋,詢問稅捐處,房屋不是一般買賣方式取得,還需要申報、繳納契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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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繼承其父親所遺留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隨後買賣移轉過戶給隔壁陳小姐所有,請問稅處人員契稅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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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氣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祝您猴年「金猴辭歲、玉猴騰祥」,3件小叮嚀提醒您:
一、本年度各地方稅之開徵日期:使用牌照稅4月1日至30日、房屋稅5月1日至5月31日、地價稅11月1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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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要在名下土地上建造房屋,想直接用配偶名義申請建築執照並取得使用執照,詢問稅捐處,如果以這種方式贈與房屋是否不用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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