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陳先生與甲建商合作一建案,協議由甲出資負責興建,陳先生依土地價值分配取得房屋,並同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俟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收到稅捐單位通知要申報契稅,陳先生疑惑地問房屋還未賣為何要先繳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陳先生與甲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地主是以所持有的土地與建商交換取得所分配的房屋,並非自己出資興建房屋,屬上開條例規定的交換行為,應由地主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交換契稅,與由房屋買受人申報繳納買賣契稅有所不同。


稅處進一步說明,房屋建造完成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未於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民眾如尚有其他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電話(07)741014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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