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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欲出售持有近10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因20年前曾出售房屋並已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聽同事說尚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規定,再次以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遂到稅捐處洽詢,經服務人員細心解說,其欲出售之房地符合「一生一屋」的規定,並順利買賣移轉房地省了不少錢。

高雄市稅處表示,市民換屋多以「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或以「重購退稅方式」來減輕土地增值稅稅負。但善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樣可省下不少稅負,唯其限制條件較多,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才可適用:

一、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稅處提醒您,「一生一屋」需已適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前提才可適用。若符合條件之市民朋友,請提出申請以確保納稅之權益,幫自己節稅省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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