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與屋主簽訂買賣契約且向稅捐處申報契稅後,屋主又將房屋賣給第三人,並由第三人向地政機關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致其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該處指出,買賣雙方因故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時,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房屋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原所有權人再另行出售於第三人並申報契稅,造成一屋兩賣,其中一方如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另一方既未能取得建物所有權,其契稅申報案件買方可單獨申請撤銷。所以,如果有上述一屋兩賣情形,請記得向稅捐處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已繳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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